四、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的审计监督制度,每年要对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进行财政收支审计,重点乡镇每年审计一次,确保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县(市、区)经管局和乡镇经管站要加强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审计,组织村会计人员开展财务互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进行重点审计。
乡(镇)村领导班子调整换届或主要负责人变动,审计部门要对乡镇,县(市、区)经管局和乡镇经管站要对村级财务进行离任审计。
要结合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坚决打击农村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的行为,国家不予保护。所有国家干部一律不得参与高利贷活动。乡村两级要把1996年以来的高利借(贷)款逐笔登记。对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化解乡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在偿还债务时,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也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加重农民负担。对以集体名义借(贷)款用于贷缴税费的,要向应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限期缴齐,专项用于归还代缴税费的借(贷)款。对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催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
要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凡当年出现新的赤字和债务的乡(镇)村,或没有在县(市、区)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消赤减债目标的,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要给予严肃处理。要建立赤字债务的终身责任制度,对未经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擅自举债或以个人名义借款的,不论主要责任人是否异动或提拨,都要责成其负责归还债务。各地市州都要制定具体的消赤减债规划,建立严格的考核验收制度。
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乡(镇)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挪用借(贷)款进行高消费的,要责令其将所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和乡镇消赤减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和乡镇消赤减债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和乡镇消赤减债工作领导小组,由周伯华任组长,庞道沐任副组长,省农村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省教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省农村办负责乡镇属事业单位负债和村级负债的清理,省财政厅负责乡镇财政负债清理,并由省农村办汇总。各地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各地要把制止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增加,搞好乡镇消赤减债的工作与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防范金融风险;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行政务、村务公开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