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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认真做好乡镇消赤减债工作的通知

  (一)各地要立足实际,加大乡镇财源培植力度。一是要选择高产出、高效益、高利税的农副产品或矿产品,实施规模开发和集约经营,形成支柱产业或拳头产品,成为乡镇财政的主体财源。二是下决心对原有的乡镇企业进行改制改造。对实际已经破产的企业,要按《破产法》的要求进行清算;对产品有销路、有效益,发展前景良好但资金有困难的,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财政可给予贴息。三是要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高其对乡镇财政的贡献率。
  (二)采取多种渠道逐步消除赤字偿还债务。一是收欠还债。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五是每年预算必须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当年预算结余、超收分成和预算外资金应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乡镇消赤减债。六是乡镇分流人员的节余经营和创收收入;乡镇闲置资产通过拍卖等处置后所得资金;清理各项尾欠收入都全部用于乡镇消赤减债。七是上级部门补助给乡镇的有关专款,要用于该项目的消赤减债。
  (三)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增强乡镇活力。各地要按照“乡事乡办,乡财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和分税制的要求,建立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县(市、区)不得对乡镇实行收入上缴、支出下拨的统收统支体制,收入和支出原则上应下放乡镇。要逐步建立起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乡镇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乡镇财政收入的增长目标要切合实际。要加强乡镇国库建设,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规范管理。乡镇国库款的支配权属乡镇财政部门,除税务机关正常退库外,其他任何部门未经乡镇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退库、拨付款项和冻结国库款。
  (四)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征管。各级财税部门要全面加大征管力度,努力改进征管方式,坚持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收,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要大力宣传税法,提高群众自觉纳税意识。要进一步整顿税收征管秩序,坚决杜绝买卖税或擅自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规范对财税部门组织收入的奖励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手续费和确定超收分成比例,努力降低征收成本。今后凡对乡镇财税部门提取征收手续费和给予奖励,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考核和拨付,乡镇不得自行决定。凡擅自减免税、买税卖税、超规定提取手续费和发放奖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查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要明确纳税人,据实征收,不得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代缴,更不得以“奖励”、“回扣”等手段鼓励借(贷)款代缴。凡凭借(贷)款缴税获得的“奖励”、“回扣”,必须全部退缴。乡村两级也不得为完成交费和摊派任务而借债、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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