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工作结束后,要按农业部设计的表格将乡(镇)村负债的有关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并于9月15日前分别逐级上报到省财政厅和省农村办。
强化乡镇财政职能,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坚持杜绝编列赤字预算和随意开支的现象,坚决把人、车、会、电话及接待费等支出压下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认真总结、完善农村“费改税”的试点经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推广“两无一统”报帐制,即站所无会计人员,无收入帐户,由财政部门统一建帐。村级财务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全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减少村级债务。
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也不得直接管理企业,政府和财政都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也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更不准迫使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税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都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准把所形成的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今后,乡(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只宜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借(贷)款。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
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一定要适应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做好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决策;借(贷)款兴办生产、经营项目,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绝不能盲目举债乱铺摊子,形成新的不良债务。项目建设和财务情况,包括借(贷)款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临时雇请人员(包括代课老师),下决心减少开支。要从严控制村定额补贴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村干部可实行交叉兼职。严格控制乡(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禁止大吃大喝。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湘发〔1999〕7号)要求,切实搞好乡镇人员分流,减轻财政负担。从现在起,3年内各部门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一律不得在乡镇搞达标升级或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不得超越财务硬性要求乡镇对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尤其对经济不发达和存在严重赤字债务的乡镇,不得搞资金配套项目。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乡镇消赤减债工作,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我省乡镇消赤减债的基本目标是:从1999年起,在努力实现乡镇财政稳定增收和当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全省所有乡镇3年内消除赤字,5年内基本偿还债务。对债务数额特别大的乡镇,可适当延长偿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村级不良债务要在3年内消除。要全面建立乡镇消赤减债目标责任制,各地市州县(市、区)乡都要提出分年度的消赤减债计划,并把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乡镇政府以及主要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