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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认真做好乡镇消赤减债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
 债务认真做好乡镇消赤减债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1999〕18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精神,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良债务,消除乡镇财政赤字,减少政府债务(以下简称“消赤减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乡村不良债务和乡镇消赤减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不顾农村经济实际状况,盲目举债,主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乡镇政府赤字和负债问题相当严重。有的乡镇政企不分,权责不清,盲目兴办企业举债使农村集体经济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有的地方超出集体经济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搞达标升级活动,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有的地方乡镇机构庞杂,支出过大,被迫大量借债;有的地方财源增长乏力,没有形成稳定增长的主体税源等等。这已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如任其蔓延,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加重乡镇财政及农民负担,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对此,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对乡村两级不良债务进行彻底清理,是化解老债务,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缓解财政困难,保证财政收支平衡的必要措施,是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0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果断措施,把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和乡镇消赤减债工作作为农村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出成效。
  二、全面清查乡村两级债务,坚决制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
  各地要在今年9月15日以前对1998年底以前乡(镇)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彻底清查。乡级债务包括:乡镇政府负债,乡属事业单位负债;村级负债包括:村、组两级负债;乡(镇)办和村(组)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不列入清查范围。乡镇政府负债是指乡镇政府直接承借或从法律上必须承担偿还义务的款项。
  清查以乡(镇)村自查为主,县级农业经营管理、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并联合进行抽查。为保证清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应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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