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有行政复议任务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凡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应受理,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应依据法定程序和权限认真审查、处理或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申请人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的,接受复议申请的县级政府应依法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受理、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和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应坚持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发现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应向本级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依照
《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加强基础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规定了由其履行的一系列具体职责。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因此,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凡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尽快设立;已经设立了的,应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要选调懂法律、懂行政管理、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的干部充实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