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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四、拓宽棉花经营渠道,促进棉花有序流通
  从1999年度起,对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
  1、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市场准入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审定。所有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具备执业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仓储设施,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设备和经营场所。具体资格、条件和认证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已经取得棉花经营权的现有供销社棉麻公司及其籽棉加工厂,须经市场准入资格的重新认定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继续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
  以前没有棉花经营权的农业部门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的轧花厂,经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重新注册登记后,从1999年9月1日起,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业务。
  经市场准入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在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后,可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吉林纺织企业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基层供销社、棉花加工企业或县级棉麻公司直接采购棉花;鼓励用棉单位积极创造条件,与产区签订长期的购销合同,建立棉花生产基地,以稳定产销关系。
  2、目前全省籽棉加工能力已经过剩,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严禁新上籽棉加工项目,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也要委托有加工资格的轧花厂进行籽棉加工。棉花收购、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联营、租赁、兼并等形式,充分利用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现有设施和加工能力,不得搞重复建设。
  3、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棉花购销市场监管,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严禁生产和使用上轧花机、土打包机。
  五、逐步推行公证检验制度,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
  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标准的管理和监督。要采取切实措施,杜绝混入异性纤维,提高棉花质量。供销社棉麻公司及通过资格认定的其他棉花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收购、加工、调拨和储备各个环节的棉花质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做好棉花收购、加工、调拨、储备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破坏棉花资源的行为要严厉打击。逐步推行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从1999年度起,由省级专业纤检机构对国储棉、省储棉出入库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国家、省掌握储备棉数量、质量的凭证和财政支付费用、利息以及银行贷款的主要依据;对经营性棉花实行申报公证检验,供需任何一方都可委托专业纤检机构进行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双方结算货款和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依据;经营性商品棉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公证检验制度。公证检验不收取费用,实施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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