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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办好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劳资纠纷发生停工,工会应当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会同企业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以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无偿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并负担其维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应按上月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的工会经费。逾期拒不拨交的,工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每月拨交的工会经费;
  (三)企业的补助;
  (四)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由企业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主席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企业中方副总经理的标准执行;专职副主席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企业部门经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应当安排在非生产时间进行。如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经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常支付。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辞退、处分、调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必须经工会委员会同意,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批准。
  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时,可回原岗位工作或由企业妥善安排。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组织和有关当事人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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