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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明确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依法建立的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权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报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或其授权的工会组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或其授权的工会组织确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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