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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本人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助等);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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