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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99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23日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1987年2月2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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