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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23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学历职业教育,包括初、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是指非学历职业教育,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其他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改革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发展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促进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建立、完善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合理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举办一批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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