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4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
 要求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9〕31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1999年8月30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裁判文书的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合用法和印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标点符号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的用法
  1.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等量值和数字代码)时,应遵照本规定的要求,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下简称汉字数字)。
  2.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数字:
  (1)判决结果需要列条的序号;
  (2)判决结果涉及的数字;
  (3)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4)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六、三棱刮刀、七上八下、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机部三所、第三季度;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岁、七八十种,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几十年、三十几天、几万分之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