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
要求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9〕31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1999年8月30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裁判文书的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合用法和印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标点符号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的用法
1.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等量值和数字代码)时,应遵照本规定的要求,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下简称汉字数字)。
2.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数字:
(1)判决结果需要列条的序号;
(2)判决结果涉及的数字;
(3)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4)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六、三棱刮刀、七上八下、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机部三所、第三季度;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岁、七八十种,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几十年、三十几天、几万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