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承接家居装饰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应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验评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家居装饰必须确保建筑结构的整体安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破坏承重墙体,任意开窗打洞、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二)随意拆除烟道、通风道等承重墙垛;
  (三)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破坏楼板或增加楼地面荷载;
  (四)任意刨凿顶板、切断板内受力钢筋;
  (五)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任意拆除水、电、暖、卫、燃气等配套工作;
  (六)破坏厨房、厕浴间地面防水层;
  (七)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第五章 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家居装饰应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及公共场所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条 承接家居装饰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九条 家居装饰施工中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堆放和清运。禁止从楼上向楼下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处倾倒装饰垃圾。
  第二十条 因进行家居装饰而造成的火灾、断电、水淹、管道堵塞、物品及设施毁坏等,应由家居装饰的发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应由发包人责成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 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他人进行家居装饰施工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家居装饰合同。
  家居装饰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个体装饰从业者还应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从业证书》号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