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委 甘建建(1999)240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确保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公共安全,保障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饰)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材料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进行家居装饰的业主、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家居装饰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居装饰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靠建筑装饰协会,发挥其在家居装饰市场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条 家居装饰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管、市容、环卫、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六条 家居装饰涉及拆改主体结构、上下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通讯线路,移动配电箱和明显加大楼面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提出申请,经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并经原房屋设计单位提出审查评定意见后,报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审批并办理装修许可手续。
(二)无法找到原设计单位或设计图纸的,应由提出申请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委托当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装饰方案进行安全审定后,持盖有设计公章的设计方案或安全性审定报告后方可施工。
(三)涉及煤气管道、室外电力、有线电视和通讯线路的,应通过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