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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转让、炒卖土地情况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清理转让、炒卖土地情况的通知
 (辽政办传〔1999〕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非法转让土地、炒卖土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的范围:各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行为。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和公路两侧乱搭乱建的违法用地。
  清理的主要内容:1.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2.农民的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或城市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3.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4.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而没有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5.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从事“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的;6.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的;7.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林开发用地进行分割转让、转租的;8.利用未交清土地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抵押贷款的;9.以土地开发、土地转让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10.转让、出租、抵押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承包合同约定条件的;1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12.采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的;13.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低价售卖土地的;14.1997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查出的违法用地没有依法查处,或虽经查处但尚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
  各地要按照上述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抓好落实。在确保完成清查任务基础上,可结合本地的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清理。
  二、清理的目标和要求
  通过清查,一是摸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特别是非法交易集体土地的情况,为规范用地秩序提供依据;二是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确保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各项规定的落实;三是堵塞漏洞,健全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科学制订供地计划,规范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
  清查处理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各项建设用地一律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规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供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查处后可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对未经审批的建设用地,凡不符合规划的,要依法拆除,原是农用地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在耕地“冻结”期间发生未批先用土地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对以“果园”、“庄园”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的开发项目,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以牟利为目的,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而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超范围经营的要坚决查处;对非法集资的企业除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在这次清查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订涉及本部门清查内容的具体清理措施和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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