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政发〔1999〕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行政执法部门自我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法律监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这部法律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是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行政执法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是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和法制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为此,国务院发出《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要求从“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高度,切实做好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各项工作。现将国务院的《通知》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结合实际,深入扎实地学习《
行政复议法》
在6月至7月间,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学习《
行政复议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提高对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紧迫感的认识。在全面、系统学习这部法律各项内容的前提下,要着重学习、掌握的重点内容为:本法的立法宗旨、任务、目的和作用;负责复议工作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职责;复议范围;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程序、时限;受理复议申请的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依据、时限及复议决定的执行;违反本法的法律后果等。各级领导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把熟悉、掌握这部法律的重点内容,作为执法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学习、考核,还可以结合本地方、本单位、本部门实际,举行座谈会、研讨会、举办专题讲座,也可以举办摸拟复议或者组织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庭审观摩,既要把学习活动搞得有声有色,生动活泼,又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
二、面向群众,大张旗鼓地宣传《
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