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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制定
  在国家和自治区房改统一政策目标下,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和额度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职工工资、工龄等因素,按年度测定并经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职工住房补贴方式和计算
  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两种方式进行。
  (一)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
  1.基准补贴额即为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以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依据。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2.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年工龄折扣额与职工工龄之乘积计算。其中,年工龄折扣额按上一年度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职工工龄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计算。
  3.凡实行住房补贴一次发放的地区,其工龄满25年的职工全额发放;工龄不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部分的补贴,经本人与所在单位签定借款协议后,可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也可将乘余年限的补贴,按其工资额的一定比例,在其剩余的年限内按月计发补贴。职工如调离原补贴单位,须由职工调入单位或者本人一次性偿还预支部分的住房补贴款。职工如不能偿还,则应迁出所购住房。
  4.一次性补贴方式发放补贴后,职工因职务和相应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发生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任职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原标准之差计算补贴额,按月发放。
  5.住房补贴的负担方式。住房补贴应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双职工家庭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6.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不直接发放给本人,须在职工申请换购、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支用。
  7.房价收入比在4倍和4倍以下的地区不发放住房补贴。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给予工龄补贴。工龄补贴按本地区当年的年工龄折扣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三项乘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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