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住房建设控制建筑面积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2.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计算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住房
建设控制建筑面积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推进我区城镇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与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改革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住房建设控制建筑面积标准等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地区、单位,其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仍然按照新政办〔1996〕136号《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其各类住宅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具体为:科以下干部、职工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83平方米,厅(局)级干部98平方米。
二、职工住房建设控制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职工购买控制标准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超出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附件2: 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计算办法
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按照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现将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计算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补贴条件和补贴对象
实行住房补贴的条件是,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实行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在到规定标准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