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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一)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分、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按规定使用。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新建住宅小区要全面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企业自管住房要逐步从企业中脱离出来,向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向转变。
  (二)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以及当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提高和管理行为的规范化。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和服务。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深入论证,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设市城市的房改实施方案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各县房改实施方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并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备案。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地房改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各地要为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把改革的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要根据企业实际,实行分类地,区别对待,保持平衡过渡。企业在国家和自治区房改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办法。企业房改实施方案和办法的制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所在市(县)房改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使宣传舆论工作在正确引导广大群众转变住房观念、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发〔1994〕43号《决定》、国发〔1998〕23号《通知》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会同自治区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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