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和困难职工家庭住房问题。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的出租对象要严格限定在本地区最低收入的困难职工。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严格控制设计标准,每户平均建筑面积标准最高不宜超过60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享受自治区住房解困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只租不售。
中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线的界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四、积极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一)积极稳妥推进租金改革。到2000年,全区城镇成套楼房的月租金标准占双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的比例不低于6%,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不成套的住宅楼房和不同结构的平房的租金标准,各地可参照成套住宅楼房的租金标准制定相应的标准。
租金调整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扶对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经济困难户,凡实交租金超过家庭合理负担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家庭合理负担部分的比例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比例为准。
(二)积极稳妥地开放住房交易市场。开发住房交易市场必须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合理制定收益处理等办法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有序地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发展住房金融,积极支持个人住房贷款
(一)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适度放宽对已经批准立项、确有销路的经济适用住房信贷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完善住房产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