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从单位在有住房建设资金、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单位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
(三)全面执行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凡在自治区城镇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市(县),1999年底前必须全部建立,起步阶段的公积金交缴率可以适度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3%;已经建立公积金的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现行的5%缴交率分别调到6%。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大住房建设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各地要全面实施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指导、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限价销售政策,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提价。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统一开发建设后,将逐步取消各单位零星住宅建设。近期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自建职工住房。经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地处偏远地区的城镇,继续鼓励个人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投资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