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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新政发〔1999〕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区区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1998年12月31日起,全区城镇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凡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或新购职工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解决住房主要由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发放的住房补贴。
  作为新老政策衔接期间的过渡房,凡1999年底前开工建设,2000年底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各地可根据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水平的实际情况,既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各项政策,以竣工当年本地区房改成本价和房改优惠政策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单位职工集资建造的房屋,凡建房前单位与职工已签订购房协议(合同)的,应以协议(合同)确定的售房方式和售房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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