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新政发〔1999〕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区区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1998年12月31日起,全区城镇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凡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或新购职工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解决住房主要由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发放的住房补贴。
作为新老政策衔接期间的过渡房,凡1999年底前开工建设,2000年底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各地可根据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水平的实际情况,既可以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各项政策,以竣工当年本地区房改成本价和房改优惠政策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单位职工集资建造的房屋,凡建房前单位与职工已签订购房协议(合同)的,应以协议(合同)确定的售房方式和售房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