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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1999年自治区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主要面向基层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计划分配就业。
  自治区区属高等院校综合测评为3%的优秀生,内地院校毕业生,根据社会需求,面向全疆,择优分配就业。
  (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行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主要面向本行业、本地区基层,计划分配就业。
  中央部门所属的中专学校毕业生,由中央驻疆单位负责安排在本系统就业。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在本系统就业。各地州市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各地州市根据当地实际,负责安排就业。
  (四)对不按期到单位报到,不服从组织安排,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的毕业生,由毕业生调配主管部门取消其分配资格。
  (五)按照教育部《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9号)的规定,对高职毕业生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的制度,不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派遣报到证。
  行业性较强的部属院校(含原为部属院校,后交省级政府管理或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的院校)的毕业生由学校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安排就业。
  (六)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毕业生原则上在生源地就业,继续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政策。属地州市生源的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由自治区高、中等院校在报到证上注明“计划内自费生”字样,毕业时直接派回生源地自主择业;自治区区属、中央驻疆单位所属生源的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待毕业生联系到接收单位并签定就业协议书后,自治区从9月1日起派遣;特殊行业中等专业学校(如司法警官学校)毕业生因所学专业使用限制,原则上在本专业的条条管理单位就业,其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不能派回生源地,必须待毕业生联系到接收单位后方可派遣。
  (七)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严格履行合同,到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就业。
  (八)师范类毕业生按上述原则在教育系统分配就业。主要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第一线。
  1、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
  (1)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地、州、市生源毕业生,由自治区下达指令性计划,原则上在生源地就业;
  (2)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区级单位生源毕业生,自治区将按需要在全疆范围内统一计划分配;不愿服从分配的,自主择业;
  (3)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对落实就业单位的,自治区负责派遣,择业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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