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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1999年自治区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人事厅、
 教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1999年自治区高、
 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党发〔1999〕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各县(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1999年自治区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6月25日

    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自治区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1999年自治区高、中等院校毕业生41200余人。为顺利完成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教育部《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02号)和人事部《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精神,结合新疆的具体情况,现提出做好1999年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根据1999年自治区党委第21次常委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1998〕50号)的规定,1999年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自治区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对不同院校、不同专业、不同学历、不同素质的毕业生实行分类就业指导的办法,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一)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要最大限度地保证毕业研究生的合理使用。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我区的实际,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企业、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服务期制度,服务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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