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7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2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以下简称交河故城)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河故城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交河故城的义务。
第四条 吐鲁番地区文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管理部门)所属交河故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河故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河故城保护和管理制度,负责交河故城的日常养护工作,并定期将养护情况报上级文物管理部门。
第五条 交河故城的保护范围:以交河故城周围河谷中心线为界;建设控制地带:以交河故城周围河谷中心线以外的河谷部分为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交河故城保护范围。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有毒和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交河故城安全的物品。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耕种、放牧、采石、爆破以及进行其他危害交河故城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 因特殊需要,在交河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