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包括城市建设档案馆,下同)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建设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