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国有中小企业破产、重组、被兼并后,如属工业用地且用途不变的,免收土地用途变更费。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或被兼并企业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方式处置。
23.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24.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各地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降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进入产权交易所实现企业兼并或经产权交易所鉴证的企业兼并,产权交易的有关收费减半征收。中小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评估费、房地产评估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10万元;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特困企业,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和独家代理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审查验证会计报表收费、验证投入资本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万元。司法部门下属公证处为破产、被兼并企业和特困企业出具的股票及房地产转让、债权文书、公证书,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各地中介收费如低于上述各项限定标准的,按本地区规定标准执行。
(七)采取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
25.省外企业和国内外资企业到我省合资或独资兴办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投资比例达到25%的,比照享受《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劣势企业的视同外商投资,劣势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比照本条款执行。
26.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后,被兼并企业如果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的,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在法定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被兼并企业如果不再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其亏损额允许优势企业在被兼并企业法定弥补期限内以税前利润弥补。
27.停产三年以上以及资不抵债的国有中小企业被兼并、租赁、托管、控股后,同时接收原企业60%以上职工而重新启动运转的,原企业每年比上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受益级财政返还。
28.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后,在规定期限内弥补完亏损后,从盈利之年起,上交的所得税由财政在三年内返还给企业,但不得用于分红。
29.被确认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三年内全部返还所得税。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国有、集体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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