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小巨人”企业经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县级财源建设资金重点扶持“小巨人”项目。
7.鼓励中小企业加强协作。建立为大企业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群,通过大公司、大集团带动一批中小企业的发展;引导中小企业之间联合与协作,相同地区、相同产品或相同产业的中小企业,要共同加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市场的开发;处于同一产业链的中小企业要加强协作和配套,逐步形成中小企业专业化协作群体。
8.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中小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有关部门要配合法院尽量缩短破产终结时间。审理破产企业案件,诉讼费原则上减收或免收。破产企业的土地转让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处置。
(三)支持中小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
9.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中心。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结合,组成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为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提供技术保障,并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企业开发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现有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类开发园区,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中小企业,建立中小企业开发中心。
10.抓好“成长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选择一批专业化生产程度比较高、产品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好的精、特、优、专的中小企业,实施重点技术改造计划,使这些企业迅速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小巨人”。
11.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中介、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为企业提供关键技术和升级换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受益期内送配一定比例的股份。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入股,其股份变现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鼓励科技人员承包、创办、兼职服务于中小企业。科技人员承包、创办中小企业后可留职停薪,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职称资格仍保留在原单位。允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技术权益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本条款同样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3.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科技含量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亏损企业中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采取封闭贷款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要把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