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各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为实施“科教兴桂”战略积极储备人才。根据国务院的文件要求,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需要加强的部门,要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出发,在录用人员时,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对通过公务员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各部门在招收公务员中要优先择优录用。各地、市、县要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由自治区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各地、市、县,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安排和人才储备工作。各地农业、林业部门要安排农、林等科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一级农林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有条件的,也可由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组织成立农林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服务或从事农、林开发工作,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作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发展需要接收高校毕业生,名额可适当放宽,编制未满的全额拔款事业单位需要补充人员的要优先接收高校毕业生;编制已满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超编进人,特殊需要的,根据单位人员结构、配备情况,经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接收高校毕业生。各地乡镇企业要站在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相应政策,吸纳高校毕业生,以改善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四、切实做好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工作。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需要,有计划、稳妥地辞退部分代课教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定期轮岗和交流制度,安排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解决农村学校教师紧缺的矛盾。同时,可采取先接收培训,后上岗的办法,积极引导和择优选录部分非师范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学校任教,从数量、质量和结构上保证我区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师资。
五、对截止派遣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推迟派遣时间或派回家庭所在地。毕业后一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予以派遣,公安、粮食部门要协助做好户粮的迁移工作。对派遣回家庭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或根据社会需要,由各地、市、县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后安排就业。对毕业一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五年内,各地招聘录用人员时要优先招聘录用。对已经推荐并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如不服从安排,高校和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再负责其推荐和就业工作。
六、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一个公开、宽松、良好的就业环境。各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必须贯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需求计划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对用人单位需要的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行业和区域生源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