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7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应有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来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市、县和高校要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和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各高校要积极推荐,继续帮助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安全、文明、顺利离校。
二、拓宽就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地、市、县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接收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列入就业计划派遣回地、市、县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下达计划的方式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也可以根据高校毕业生生源和需求情况,积极推荐指导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形式落实就业单位。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或利有所学知识自主开办企业(公司)或参与农业产业开发。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和自主办企业(公司)或到区外单位应聘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求实行人事代理的,县以上人民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责任对其进行人事代理。高校毕业生的户口、粮食关系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粮食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1999〕18号)的规定,可由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市、县公安部门同意,迁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临时集体户口册挂靠,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