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理分配税后利润。改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注重积累。当年的现金红利原则上掌握在25%以内,红利绝对值较大的企业,可通过扩股方式,分配股权;鼓励职工将分红所得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相关政策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鉴于外贸企业资金普遍不足,国有股红利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暂留在改制企业有偿使用,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增资扩股时转为国有股。
八、妥善安置离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改制前的离退休职工由改制企业接收并负责管理。改制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在营业外支出确有困难的,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用企业公益金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净资产中提足。对改制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费用,可按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允许从企业的净资产中一次性提足。其医疗保险按我省有关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政策执行。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在安排好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运用社会各种途径组织再就业。
九、加强改制企业的内部制度建设。企业改制后,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转换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建立和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运作;实行部分改制的企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母子公司关系,明确各自的财产关系和职责、权限,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贷款结算、逾期应收款等方面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和解决办法,加强经营风险的控制。
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除本文件规定外,凡是省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和工业企业、流通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原则上也适用于国有外贸企业;凡原支持外贸企业的政策,包括资金、信贷、出口退税、配额许可证等,对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尤其要保证企业扩大出口所需的资金。为减少改制成本,国有外贸企业在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出资验证、工商登记、地籍和房产变更登记等收费,按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等六部委《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工业企业三年改革和摆脱困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8〕1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