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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失效]

  基层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的基础,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改造基层社。对经营状况和为农服务较好的基层社,要按照“民有、民管、民享”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完善的对社员返利机制,进而率先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经营状况一般的基层社,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转换机制,拓展经营,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实力。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
  调整基层社经营结构、网点结构和队伍结构,按经济区域调整基层社建制,使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基层社要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因地制宜落实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基层社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积极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兴办商品示范基地,建设各类市场,开展农产品加工,积极为农民提供所需的各种商品和服务,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要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积极兴办消费合作社。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发挥基层社作用,委托基层社代购代销。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闽委发〔1996〕3号文件和闽政〔1997〕文160号文件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隶属关系,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不能随意拆除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措施。对不按有关规定,仍在继续无偿拆占或变相无偿拆占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各地政府要予以制止;对已拆占但尚未补偿和安置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
  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理事会主要职责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县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大力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县联社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当地政府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核定,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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