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部分行政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4日)停止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闽政〔1999〕文9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闽委发〔1996〕3号)发出以后,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积极贯彻落实,围绕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在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产品供给正由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大宗农产品出现低水平和结构性过剩,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已由资源约束转为资源、市场双重约束,广大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但是,目前供销合作社机制不活、管理粗放、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九次全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好地为农业、农民服务。
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经济和为农业、农民提供各种服务不可缺少的一种经济组织,在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目标是真正办成农民的合经济组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分阶段逐步推进。当前,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合作制原则和为农服务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着力解决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尽快扭转经营萎缩、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的被动局面,扎扎实实地把供销合作社改革逐步引向深入。
二、按照逐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要求,加大改造基层社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