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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闽政〔1999〕1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一个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要组织好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层、管理层、服务层、监督层的学习,并向社会广泛宣传,使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和所有者都能理解《条例》的意义和内容,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共同执行好《条例》
  二、健全机构。组建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的住房委员会,并尽快开展工作。各地要在现有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的基础上,吸收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组成住房委员会,工会代表和专家人数一般不低于住房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要按精减、效能的原则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充实和加强。省里将根据《条例》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衔接、规范。
  三、省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下发以来全省贯彻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条例》精神抓紧研究制订《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并争取今年年底前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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