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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修改

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
 (1999年6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便利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学生,系指来福建省就学的台湾居民。
  第三条 台湾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台湾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台湾学生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学校交验下列证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台湾入出境证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明;
  (四)体格检查证明。
  第六条 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可以按国家规定接受学历教育,也可以接受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台湾学生可在当地的中学、小学就学,就学期间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八条 报考福建省高等学校的台湾学生,可以参加经国家批准的本省单独招生考试,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联合招生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录取。
  有关部门和学校单独招收台湾学生,应当在报名、考试、录取、入学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 参加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台湾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有关学校开设的预科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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