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六、加大粮食市场管理的力度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收购、规范批发、放活零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商和未经批准收购粮食的单位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的行为,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要加强对车站、码头等粮食运销渠道和粮食加工企业的检查,管住粮源,不允许粮食加工企业以为农民代储、代加工的名义变相收购粮食。
  要严格执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规范粮食批发业务。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无论是经营原粮还是成品粮,只要符合粮食批发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都可以经营粮食批发业务;不具备批发条件和资格的,都不能从事原粮或成品粮的批发。坚决取缔无证照从事粮食加工和经营的行为。
  (二)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用粮大户,报经省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内直接与农民签订自用粮的产销合同,在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粮食价格政策。这些企业收购的粮食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允许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要建立粮食购销台帐。对建立的台帐与进货票据不符或出示的票据不符合规定,不能证明其粮源合法的,按违法收购粮食查处。要规范粮食的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经营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以及无照经营的行为。粮源合法的粮食,要搞活销售,允许具备经营资格又经批准的粮食销售企业、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多渠道运销粮源合法的粮食;允许外省运进的粮源合法的粮食在省内运销;允许农民完成国家定购粮任务后的余粮进入市场合法交易。要加快粮食交易市场的建设,保护正当的粮食交易活动,不得搞地区封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合法的粮食运销和粮食交易活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上路设卡查扣粮食和乱收费,保持我省粮食市场的稳定。
  七、加快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在各县(市、区)成立粮食购销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粮食购销企业要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加大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各地政府要将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计划统一安排。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步伐,开拓经营,加强管理,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八、确保按质按期完成粮库建设任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