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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五)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粮食,要按实际购价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三、抓紧陈化粮的处理
  按照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尽快销售处理库存陈化粮,尽量减少损失。处理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省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县储备粮的,由市县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粮食管理储备局、物价局根据国家的处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粮食质量标准,要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粮油质检站的检验标准为依据。对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粮油质检站认定。
  四、限期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
  (一)对经省审计确认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占用贷款,以及1998年6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停息而暂由粮食企业垫付的挂帐利息支出,各级政府必须按“分清责任、分级负责、分年消化”的原则统一筹措资金,按中央要求,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在3年内消化完毕。各市要于1999年7月31日前将年度消化计划报省财政厅、粮食管理储备局,由省财政厅、粮食管理储备局与各市签订消化责任书,确保按期消化。
  对政府确认由财政负责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财政部门要按计划纳入预算进行消化,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消化;对确认应由其他部门和企业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要分清责任,逐年消化。
  (二)对审计核定由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和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的利息,从1999年7月1日起由财政支付,农发行对粮食购销企业停息。
  (三)省财政安排8亿元垫支帮助部分困难地区在期限内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帐的资金,要通过农发行的专户划拨,并专项用于消化挂帐,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省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粮食管理储备局、农发行要对消化挂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确保粮食政策性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的规定,切实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其他政策性资金。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要按照省下达的本级储备粮规模和调控市场的实际需要,在预算安排上优先保证,并及时足额划入农发行专户,按季拨补本级储备粮利费补贴。对上级拨付的粮食补贴款,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给粮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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