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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
 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9〕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已印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我省粮食工作,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从2000年开始,早籼三级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考虑到1999年早籼稻即将收割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1999年早籼三级稻谷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促进粮食品种种植结构调整
  (一)要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推广质量好、市场销价高的优质粮食品种的种植,逐步减少劣质粮食品种的种植。要积极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指导农民做好选育良种、改进耕作技术、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效益。
  (二)1999年我省定购、议购粮食的目标指导价为早籼三级稻谷每50公斤60元,其它粮食品种价格,要根据粮食内在品质和市场需求,拉开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政策,促进优质品种的发展。收购粮食的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有关部门重新修订的质量标准执行。优质粮的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上定价政策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
  (三)继续实行国家粮食定购制度。1999年全省国家粮食定购18亿公斤(贸易粮)、议购粮收购12亿公斤计划不变。
  公粮征收实物。对于因改种经济作物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交实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公粮收取代金的视同实物计算完成定购任务。
  (四)各市要以省定目标指导价为基准,按照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有利于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的原则,根据当地粮食生产成本、财政承受能力和确保粮食顺价销售的前提下,衔接毗邻地区收购价格水平,确定当地收购保护价。
  公粮结算价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早籼三级稻谷收购保护价执行,并给粮食企业一定的代征费用。鼓励农民以优质粮交纳公粮,优质谷与早籼三级谷之间的差价,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公粮入库时兑现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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