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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抚养)费,如果被赡养(抚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抚养)费除以被赡养(抚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第一类保障对象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等;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丧葬费。

第五章 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结合当地下列因素:
  (一)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 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应由乡镇和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负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保障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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