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四章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护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凡年满18周岁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按月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城乡居(村)民按实际月收入计算收入。城乡居(村)民的其他非固定收入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