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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八)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第六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计划保证拨付;
  (四)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五)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按照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四)提供咨询服务;
  (五)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六)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居(村)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对;
  (二)张榜公布保障对象的名单;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下(待)岗人员、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二)准确提供本部门、单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者的工资收入、各种生活补助收入和各种救济收入(含临时援助、资助)的数额和领取的时间,及申请者下(待)岗、失业的日期。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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