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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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