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小学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吉政明电〔1998〕2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中小学收费制止社会向学校乱摊派的通知》(吉政发〔1989〕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调整幼儿园(班)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经省及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举办的初中、小学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颁发的《吉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吉省价收字〔199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公寓费
由社会提供的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高等院校的学生公寓,每室不超过4人、每人平均居室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其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元;各类高等院校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00元;高中、初中、小学各类学校的公寓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未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减半收取住宿费。
七、收费办法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今年新生入学时执行,在校学生继续执行原定收费标准。
各项收费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专用收费票据。
除按高、中等院校及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减免因家庭经济条件特殊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外,任何人无权免收规定标准的学杂费,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资金管理
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补充教育事业经费的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将学费收入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补贴及各种福利支出。按照新的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扩大本科招生收取的部分培养成本费、建校费、学费不实行财政预算外分成。
九、实行特困生助学制度
对在规定录取分数线内录取的新生,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的,要给予减、免、缓,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这部分学生拒之门外。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由此导致失学、辍学现象的发生。高、中等院校(含普通高中)要在学费总额中提取10%,专项用于家庭经济条件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杂费的减免及在校学习和生活费用的补助。具体办法,高、中等院校暂由学校制定,普通高中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于今年新生入学前分别报省教委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