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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凡由联络部门通知交办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秘书受理后,按照首席法律顾问的意见分配给法律顾问办理。
  联络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5日前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裕的时间和完整的资料来研究、思考,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
  第十八条 参照省政府领导的职责分工,由法律顾问团配备相应专业的法律顾问直接为省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其咨询服务事项由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5份,提交省政府办公厅2份,相关省政府领导1份,法律顾问团办公室1份,法律顾问本人1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
  (二)向省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定期交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三)列席省政府会议及发表意见。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列席,涉及专业问题,可增派1名专业法律顾问参加。
  省长办公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列席,涉及专业问题,可增派1名专业法律顾问参加。
  省政府专题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指派专业法律顾问参加,特殊情况可由首席法律顾问自己或由首席法律顾问增派其他法律顾问参加。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自己或由其指派专业法律顾问参加,并指定1-2名法律顾问为发言人。
  发表意见应事先有发言稿或发言提纲,必要时应先由首席法律顾问审阅后发表;参加会议的发言要有完整的记录。

第五章 首席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首席法律顾问由省司法厅推荐,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首席法律顾问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首席法律顾问指导、审阅、签发每名法律顾问向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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