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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法律
 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政发〔1999〕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
              (1999年6月)

第一章 宗旨与职责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实施依法治省、推进依法治国,特决定组建省政府法律顾问团。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是为省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省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 省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高级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法学专家中推荐法律顾问,报省政府批准后聘任,聘用期限为5年。可连续聘用,亦可随时解聘。
  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团成员,对外统称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为省政府及其领导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省政府及其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省政府授权省司法厅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工程范围

  第六条 参与论证省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省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为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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