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严格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1994〕15号)规定,各地方政府及非有批准权部门以各种名目(含基金、集资)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执行;各地城市基础设施收费现行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也暂不得提高。
(三)垄断行业对住宅建设工程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定额,对住宅建设必须接受或指定安装的专用设备、设施价格须经当地物价部门确认。
(四)对按当地规划要求建设工程已预留有线电视、通迅线路装置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有线电视、通迅部门在安装有线电视、通讯设备时应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适当冲减用户的安装费或材料费。由有线电视通讯部门负责工程的,除按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向用户收取安装费或材料费外,不得向建设项目收取工程费。
(五)供电部门对普通住宅建设项目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应扣除原有容量后按新增容量计算收费。
(六)为了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向其收费的项目采取以下措施:
1.对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费的项目进一步予以限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凡未公布的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2.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
3.工程建设监理费按国家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下限的80%计收,对被评为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可按上限计收;规划设计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拆迁安置服务费均按国家规定标准的80%计收。
4.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未经招投标的建安工程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定额,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其应收标准的80%-95%核准。
5.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
三、物业管理收费要严格按《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施细则》执行。对未经资质审查、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进行物业管理收费,对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未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的不得强行收取公用设施维修储备金。房改出售公房部分在国家及省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不执行收取公用设施储备金规定。对未按上述规定已收取公用设施维修储备金的,原则上应返还给住房。对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各级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