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
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9〕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下述原则实施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成本项目以及在国家规定的费用和利润限定的幅度内进行审定。
2.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小区平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含优质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的6倍,各地具体限价标准由上一级物价部门会同经济适用房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对特殊情况须突破最高限价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3.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开发商按照代数和等于零的原则自行确定的朝向差价、楼层差价一并向社会公告。
按以上原则,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吉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二)其他商品房价格仍按《
吉林省开发经营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996年第42号令)规定执行。
(三)全省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暂定为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土地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有偿转让或改变用途以及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须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继续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
(一)取消城市规划费、城市住房解困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费以及各地政府、各部门越权制定的干管配套费、建设排污费、水源建设费、开发项目服务费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