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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须经核准其演出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
  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
  各新闻媒体受理营业性演出广告,应核验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核准发布该演出广告的证明,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涉外演出

  第三十四条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营业性演出,简称为涉外演出。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营业性演出,比照涉外演出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涉外演出应由具有涉外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在演出前30日内提出申请。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定点场所(以下简称涉外演出定点场所)也可提出在本场所演出的申请。
  涉外演出申请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申报。
  第三十六条 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邀请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专业艺术人员到本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申请涉外演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包括演出活动名称,主办、承办单位名称,表演团组名称、简介,表演团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签订的演出合同意向书的中外文本,载明演出团组的名称及主要演员,演出内容、日期、地点、场所、场次,演出报酬及纳税条款、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注明本演出活动须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与之相符的节目录像带;
  (四)演出主(承)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涉外演出定点场所的有关资料;
  (五)拟发布的广告稿。
  第三十八条 涉外演出项目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演出经纪机构或涉外演出定点场所应按规定到省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手续,取得《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演出。演出内容、演出服饰应与送审的录像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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