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在职演员或专业艺术院校师生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组织的营业性演出的,应经所在单位批准,由邀请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具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演员每次以个人身份参加营业性演出,均须如实填写《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中的有关栏目。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
第二十六条 宾馆、饭店、商店、餐饮场所以及其他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场所临时邀请演员演出的,应办理《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邀请省内演员演出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临时邀请省外演员演出的,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应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由演出经纪机构办理报批手续并负责演出的组织工作。具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亦可按规定在其场所内经营与其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组台演出。
前款所称营业性组台演出,是指除文艺表演团体的独立演出或者相互联合演出之外的临时组合的营业性演出。
第二十八条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或承办营业性组台演出,须在演出之日前20日持演出申请书、演出合同意向书、演出节目内容材料、演出单位和个人的演出证,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与演出场所所签订演出合同,参加组台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
第三十条 按合同约定在同一场所演出一段时间的,视作一次演出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举办全省性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或者举办冠以“全省”、“四川”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报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组织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除按规定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其收入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由受捐单位签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报酬。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