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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发给《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年龄未满16周岁、杂技演员未满14周岁的;
  (二)没有相应证明文件的;
  (三)被文化行政部门处以禁演尚未解禁的,或被吊销《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满1年的;
  (四)被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开除未满1年的;
  (五)正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三)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一定面积的舞台表演区、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建筑结构、消防设备、安全、卫生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有健全的演出、财务、服务等管理制度;
  (六)有不低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按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
  (三)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四)有5名以上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3年以上经历的专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要设施;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财会人员;
  (七)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不低于20万元的注册资本。
  前款所称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从事演出活动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代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须按规定报经省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第十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转包经营。不得搞挂名承办,不得倒卖或变相倒卖演出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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